南京市审计局 钱扬林
新出台的《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对审计项目进行审理,通过建立审理机制对审计项目进行质量控制。但如何进行审理,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大部分都处在探索起步或试点阶段,尚未完全形成规范体系和工作机制。为此,用业务部门的视角审视这些现象,思考这些问题,认为审计审理应当前置。
多年来,由于部分审计项目一是审计目标无针对性,操作性不强,过于求全求大、面面俱到,导致了审计成果平平淡淡;二是审计实施与审计方案“两张皮”,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自行其是,导致了 “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三是审计项目实施时片面追求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忽视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研究分析违法违规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审计结果就事论事、见微而不知著,导致了审计工作层次低;四是审计基础工作薄弱,少数审计人员急功近利,重成果、轻基础,重审计、轻管理,个别审计人员为了出成果,审计定性主观多于客观,导致了审计工作存在风险隐患等等。如何改变这些弊端,如何提升审计质量,以往的审计准则规定进行三级复核来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进行层层控制,多年的三级复核实践表明,很多项目的复核特别是一二级复核还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现象,无论是业务部门还是法制部门,都只是事后复核,不能改变既成的事实,致使这些弊端难以根治。
通过将审计审理前置到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可以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感和质量意识,可以对审计目标进行适时调整,可以加大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力度,可以通过补救措施确保审计证据收集到位,可以提高层次思考审计报告。如何前置,应该突出做好四个转变:
一是高度重视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与事后监督转变。审计项目审理要求实施方案要编制和调整合理,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因此只有通过强化对实施方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以及审计步骤和方法,提高方案质量和水平,也有利于审计实施与项目审理两个环节的顺畅衔接。
二是牢固树立全过程审理的观念,由结果控制向过程控制转变。审计项目审理要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因此只有通过审计组和部门对审计工作记录等材料提前审核,审查实施方案的执行程度,评估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审计成果水平。
三是增强审计基础工作管理的意识,由偏重于形式性审核向实质性审核转变。审计项目审理要求业务部门将审计证据、审计工作记录与审计报告报法制部门审理,因此只有通过审核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规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恰当,并且审核审计证据的“四性”,分析判断审计结论是否准确
四是完善审计工作成果考评机制,由偏重于信息采用和移送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向提高审计报告的层次和水平并重转变。应将项目审理情况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增加对审计报告的考核分量,并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审理发现的普遍性和典型性问题应及时进行归纳总结,为后续开展的审计项目提供借鉴和指导。(来源江苏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