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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编稿时间: 2011-05-14 12:00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程姝静(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办)

 

    一、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

一是审计发现的问题事实不清楚,查证不深不透。主要表现在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描述含糊不清,要素不全。有的仅反映了问题的表面现象,未揭示问题的本质。有的仅揭示了违法问题的现状、手段和过程,而对于违法行为的动机,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均未涉及,如某弄虚作假骗取扩内需项目资金的问题,报告详细的描述了各部门联合弄虚作假的手段和过程,而对于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却只字未谈。

二是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性不准确,有偏轻或偏重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底稿中审计事项性质界定不正确,法规引用不恰当,如将某种已从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剔除的收费项目定性为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问题,又如报告中审计问题标题的定性与所列具体审计案例不相符。

三是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不恰当。具体表现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审计问题的责任主体不是被审计对象或者超出审计范围。如在对某省人民政府的审计报告中罗列了责任主体为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审计问题等。又如将被审计单位非并表单位的问题统计在被审计单位违规问题范围内。

四是审计证据不够充分,不恰当。主要表现在:忽略对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分析性复核、重要性水平等审计底稿获取审计证据;对有的违法违规问题没有获取直接相关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力度较弱,不具有说服力,如定性某单位套取中央补助资金,仅采用地方纪检部门的处理文件作为审计证据,没有复印该单位的套取资金的财务资料。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与审计项目工作的需求不适应。部分审计人员不能及时更新业务知识,专业水平落后于业务工作发展的需求,从而导致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查不深,查不透,对其事实表述和责任主体说不清,拿不准,影响了审计项目的质量。

二是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与审计项目质量要求不匹配。部分审计人员认为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某些问题,虽然定性不妥或者并未查实,但是只要在复核、审理和审核等多道后续质量把关程序中被否定了,没有正式确认和上报,不进行审计公告,没有出具审计决定,就不会有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风险。近年来,随着审计事业的飞速发展,审计项目叠加现象时有发生,考核的压力和身心俱疲的状态,使得少数审计人员产生既想多出成绩又不愿投入过多精力的想法,认为发现了问题就可以交差了。有时由于审计任务繁重,时间紧迫,某些问题即使发现了也无法彻查到底,但为规避这些问题以后可能曝光而产生的审计风险,只能暂时反映初步的审计成果。

三是部分审计人员缺乏对待考核制度的正确心态。有的审计人员迫于考核压力,主观上求好心切,一心扩大审计成果,罔顾审计事实,不客观公正对待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盲目定性;也有的审计人员唯考核论英雄,重心扑在大案要案等考核重点上,对于普通的违规问题不予重视,导致普通违规问题的审计质量欠缺。

四是审计环境日益复杂,而审计手段有所限制。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审计所面临的各种经济事项的复杂程度日益增加,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违法违规问题手法更加隐蔽,呈现出专业化和智能化的特点。政府审计作为普通的经济监督机构,在面临这些新情况时,审计手段受到的限制尤为明显。(摘自审计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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