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春(江苏省阜宁县审计局)
与司法问责比起来,党内问责、行政问责、经济问责等其他问责方式,却显得比较薄弱和滞后。不少单位的问题被审计查出及公告后,在谁来问责、问谁的责、问什么责、怎样问责和谁来监督问责等问题上,由于相应的问责体系缺失,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整改,审计被迫陷入“屡审屡犯,屡犯屡审”的尴尬境地。所以,要根治“屡审屡犯,屡审屡犯”的顽症,必须明确和完善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样问责和谁来监督问责的问责体系。
谁来问责。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报告在主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也必须抄送被审计单位的主管机关。应以此为依据,并根据上管一级的原则,进行问责。是经办人员的责任,被审计单位负责问责。如果是领导人员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问责。党委、政府的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党纪、政纪执行的主要部门,应切实承担起问责的主要责任。只有明确问责的责任主体,问责才能问得下去。
问谁的责。由于多方面的因素,一些审计机关一般只对单位集体的责任进行“追究”,也就是依法实施经济处理处罚,追究个人责任的却很少。还有,即使违法违规问题,需要追究个人的责任,也因为是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分管责任、经办责任,难以区分,大都不了了之。审计应在权限所允许的范围内,既追究执行者的责任,也追究决策者的责任;既追究经办者的责任,也追究管理者的责任。对于不属权限范围内的个人责任追究,应通过有关渠道,移送主管机关追究责任。
问什么责。审计发现的财政财务收支中真实、合法和效益问题,其原因往往错综复杂。如果要问责,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各人所处的位置和发挥的作用,分清具体的责任,也即是领导责任,还是主管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决策责任,还是执行责任;是行为责任,还是后果责任,同时,还要根据责任的性质,分清是行政责任、党内责任、司法责任、经济责任,等等。只有弄清楚问什么责,问责主体才能落实具体的责任承担者及内容,而被问责的个人,才能心服口服。
怎样问责。目前,审计问责大致有三种方式,即审计机关通过《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依法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一般移送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构不成案件线索的一般问题责成被审计单位自行处理。这三种方式,都存有一定的局限性,审计移送后的处理结果反馈大多不够及时,有的甚至不了了之。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或处理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也缺少有力的督查手段。因此,实行审计问责,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问责的范围、方式、责任等搞明确、搞硬。
谁来监督问责。对于无人问责、问责不力、问责不到位,应该建立问责的监督机制,督促问责的执行。问责的监督机制缺失,即使有明确的问责主体,也往往是能拖则拖,甚至不了了之。审计署将经济案件移送后的查处情况公布于众,实际上也是一种借助舆论监督手段,监督问责机构问责到位的一种方式。囿于手段限制,审计不可能对所有问题,进行问责。所以,审计查出的问题,就要纳入和链接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条例,充分依靠问责的监督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问责督查督办,提高问责的效率。(来源审计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