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从华(湖北省荆州市审计局)
《中国审计报》
2011年
9月
26日
第2版刊登了《审计民营企业要把握三个支撑点》的文章。读罢该文,笔者觉得:审计民营企业还是慎重点好。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逐步调整到位,民营经济所占份额将会越来越多,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审计部门,都应该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
审计部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路径很多。比如:审计机关应该严格查处行政执法部门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行为,避免增加民营企业负担;审计机关应该审计地方各级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性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确保落实到位;审计机关还可以通过审计调查,了解地方在行政审批等方面存在的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度及管理弊端,建议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优化审批程序等。但审计部门不能直接审计民营企业,理由在于:
首先,从审计的职权来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家审计的审计对象。即使是民营企业使用了国家财政性资金,也只能对其使用的资金进行专题延伸审计调查,而不能审计其全部资产与全部的财务收支。
其次,从审计的程序和规范来讲,审计民营企业在操作上存在很多障碍,比如:发放审计通知书、取证签证、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无法实施审计。
所以说,在现有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要审计民营企业,是不那么妥当的。即便有的地方政府要求审计机关开展对民营企业的审计,审计机关也要尽可能从依法执政的角度,向政府讲明理由,避免权力滥用。如果通过做工作,还是说服不了政府,审计机关在具体审计过程中,也必须采取非审计程序,不使用审计文书,不出具审计报告。必须出具报告的,也只能出具检查报告或者专题调查报告。(来源审计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