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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信息纳入审理范畴值得期许
编稿时间: 2011-10-21 12:00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李德志(江苏省盐城市审计局)

 

    从署网站 1018的特派办动态获悉,审计署西安特派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将审计信息纳入审理工作范畴,形成了审计项目和审计信息“双审理”制度,在内部建立起了一道提升审计信息质量的防火墙。
  打个通俗易懂的比方,西安特派办将审计信息纳入审理范畴,实质上是在审计机关内部,增设了一个对审计信息这一终端产品,进行质量把关的岗位和质检员。无疑,这对发现审计信息质量上的毛病,减少和防止有瑕�的审计信息产品,流转到党委政府的信息接受、处理系统,增强审计工作的公信力和严肃性等方面的好处,显而易见。而过去,这一审计信息质量的控制环节,却在许多审计机关处于空缺状态,或者说虽有控制,但因为没有落实专人负责,没有明确控制事项,没有形成内部制度和机制,还是若有若无,控而不力,没有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从这个角度讲,西安特派办的这一做法,应该具有启示意义。
  笔者在从事审计信息组织、编报工作中,有一个体会,办公室信息工作人员,主要应该对业务处室报送的审计信息,进行文字上的修饰和整理,以及信息资源上的整合和提炼,至于信息所涉及的法律和业务数据层面的上的问题,如问题的定性问题、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性问题、信息素材的证明效力问题,等等,一是因为没有现成的参考材料可资审查,二是专业知识的欠缺,往往是缺乏精准把握,不得不商请信息报送人员,再送给法制部门把个关。而这项工作,因为没有规定为法制部门的职责范围,时间一长,也就不好意思再去打扰人家了,就这么将就着报了。虽然,未出现什么纰漏,但还是觉得这个环节,是审计机关的弱项,甚至说是漏洞。长此以往,说不定哪天要出事情。
  因为,有一次,笔者编报了一个审计人员报送过来的信息,发现缺少某个方面的数据支撑,便叫他补报数据,但他报来的数据,与信息中原有的数据之间缺少逻辑关系,前后矛盾,便又叫他重报。结果你看怎么样,他报来的数据与前一次补报的数据又不一致。当时,我嘴上没有批评这位同事,但心里还是比较生气的,觉得审计数据在他手里成了随意揉捏的面团,太不够严谨细致了。如果就这样报出去,上级机关人员和领导,可能要说信息的不严谨,也反映出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的不严谨,与审计机关经营真实数据的优势太不相称了。隐隐地感到,在审计业务人员办公室信息人员之间,有个独立的第三方,对业务人员的报送的信息进行了专业上审查和把关,就好了。
  现在,西安特派办在这方面吃起了“螃蟹”,率先将审计信息纳入审理范畴。作为一名审计信息编报人员,笔者真的感到非常的振奋,禁不住要为之喝彩。从西安办的报道中,笔者看出,该办出台了《西安特派办审计信息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规范了审计信息审理的程序,规定了法制部门作为审理的主体,还明确了审理的内容,即对主办单位提交审理的信息稿中反映问题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进行审理及检查修改结果,同时,要求主办单位提交与该信息有关的全部材料,包括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的答复意见、审计组就与该信息有关内容进行讨论的会议记录、支持该信息的全部原始证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这就为审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这种做法,在发挥“矫正器”的同时,也在业务部门与法制部门之间架起了一道交流沟通的桥梁,通过对审计信息严格的质量把关、业务指导和问题解答,促使大家充分重视和不断提高审计信息质量。
  西安办在审计信息的提供方业务部门,与审计信息的编报方办公室之间,再增设一个审计信息质量独立的检验方法制部门,这就为审计信息质量提供了一道坚实的持久的保障。这也是加强审计质量的题中应有之义,值得全国的审计机关借鉴和推广。(来源审计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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