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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资金转存商业银行获取高息现象亟待规范
编稿时间: 2011-10-28 12:00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孝感市审计局  彭斌

 

近年来,审计发现地方财政在国库资金的存储和管理上存在制度盲点,问题较多,亟待国家统一修订法规予以规范。

        一、问题现状

        随着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以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逐年增多,地方财政账上存量资金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地方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将本应存放在人民银行地方金库的财政资金大量转存到当地各商业银行存储、管理和使用,地方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协议利率从各商业银行收取高额利息。收取的利息一般不入国库或预算管理,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随意支配使用,财政部门一般用于本系统的基本建设和弥补经费不足。如某县2010年底财政资金存款余额为8.5亿元,其中:在6家商业银行开户40个,存放资金8.05亿元,占95%,只有5%的资金存放在人民银行地方金库。该年度,县财政从各商业银行收取协议存款利息271万元,财政收取的利息没有缴库直接用作本系统基本建设和机关经费。地方财政资金的这种存管模式在市、县两级较为普遍。

        二、主要弊端

        一是与目前着力推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相违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账;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权授权支付和清算,以及经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性资金专户等五部分构成。也就是说只有财政预算外资金和特殊性的资金可以在商业银行或者国家政策性银行开设专户存储资金。目前地方财政资金的存管模式显然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二是大量财政资金脱离人行国库部门监管,地方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商业银行随意支配和使用资金,部分财政专项资金被滞留、挤占和挪用,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三是影响了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大量应该存放人行的财政资金转存到商业银行后,必然增加商业银行的信贷总量,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及贯彻落实造成影响。有的地方政府在转存资金时,要求银行将等量或者部分资金投放到指定单位或项目上使用,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和银行资产管理风险。四是地方侵蚀了部分中央收益,商业银行高于法定活期利率支付地方财政存款利息,必然增加银行成本,减少中央企业利润和中央财政收入。五是各银行争相吸收财政资金存款,在银行与财政之间容易产生“权力寻租”行为,滋生腐败现象。五是银行支付的利息脱离预算管理,由政府或财政部门随意支用,不利于地方财政建立公正、公平和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环境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形成原因

        一是受地方或者部门利益驱动,企图通过获取商业银行高额利息解决政府预算难以解决的资金困难。二是人行地方金库对库款的支拨把关不严,任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大额转出无法说明用途的国库资金。三是商业银行为了吸收大额财政存款,完成上级金融机构分配的存款指标。三是对地方财政资金存储方式的管理,国家在具体法规制度上存在盲点。从国家现行的《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总预算会计》及其补充规定、《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还没有财政预算资金从人行国库大额转存商业银行以及收取协议存款利率的具体允许性、约束性和惩罚性条款,法规上只有一些内容比较宽泛模糊的条款,使内部执行和外部监督均缺乏明确的法规政策依据。

        四、审计建议

        一是尽快研究制定关于规范地方财政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法规。法规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地方财政在人民银行金库和商业银行开设账户的条件、数量及存放资金的内容和范围;人民银行金库资金转存银行商业的审批程序;财政与商业银行协定存款的范围及确定协议利率的审批程序;存款利息收入的管理方式及使用范围;违反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理处罚措施等。该办法制定后由国务院转发地方执行。二是各级人民银行、地方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地方财政资金管理安全、使用有效、操作规范。(来源湖北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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