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延河 田勇(湖北省赤壁市审计局)
一.审计机关难安排。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严重不足,审计项目任务与审计力量矛盾非常突出,审计人员素质与审计项目要求不相适应,导致地方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与审计人员对审计结果公告普遍存在畏难情绪,认为审计结果公告不但增加审计业务工作量、协调沟通难度,而且对审计工作提出新要求,更增加审计风险与责任。审计机关也迫于被审计对象与有关方面压力或说情,不愿意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即使公开审计结果也是流于形式,对一般审计事项进行公开,尽量控制审计结果影响面。
二.地方党委政府支持难持续。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都希望通过公开公告审计结果,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曝光力量,力促部门单位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对审计机关推行审计结果公告给予大力支持、撑腰。但是,一旦审计结果公告推行一段时间后,产生的负面影响引起相关领导与部门不满意时,有的还影响到地方争取项目与资金、影响地方政府形象与政绩工程。党委政府领导一般会重新对公开审计结果作用进行再评估,直接或间接要求控制公开审计结果,引导只公开审计成效方面审计结果,少公开、不公开、尽量控制曝光审计问题方面审计结果,使审计结果公告作用大打折扣,社会公众也会质询此类审计结果公告可信度。
三.社会公众媒体信息称难掌控。审计监督侧重于事后检查,受到审计人员素质与力量、被监督检查对象诚实守信程度、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真实完整程度、审计运用技术手段与审计外延调查方式、审计综合分析水平等方面制约限制,直接影响到审计人员所掌握信息资源、审计事项真实准确程序、审计结果公正程度。当前,社会信息资源透明度比较高,掌握了解信息资源渠道比较多,社会公众获取信息途径手段比较广。而被审计单位迫于自我保护压力,往往提供的资料情况不真实不完整,审计人员又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审计技术手段受到一定限制,出现审计信息掌握不对称,现在各种媒体多,信息资源共享程度高,审计结果公告的有关情况与数据可能会被少数媒体,出于某一特定目的或导向问题,对审计公告的数据或情况引导不公正,可能会扩充审计结果公告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审计风险难控制。审计结果公告是一把双刃剑,既能披露问题,加大查处力度,督促审计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员素质,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树立审计机关权威。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是由于审计人员素质较低、审计技术手段限制带来的审计质量风险;二是审计人员未严格按照审计程序与要求,未严格执行审计职业道德与廉政纪律所带来的审计廉政风险;三是运用审计法律法规与相关财纪法律法规不准确,评价、披露、建议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四是公众媒体对公告的审计结果引导、报道、评论难以控制,对公众媒体影响评估不足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五.社会需求难满足。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审计需求多,很多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和涉农惠民资金等方面审计,都希望审计机关审计,公开审计结果。期望值也比较高,要求反映和披露问题,追究责任。这些需求、期望与审计力量相矛盾。同时,涉及到地方争取项目资金、政府政绩、社会稳定等方面因素,审计查出问题和审计结果还是难以公告,只能以审计情况反映等形式,报送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批示批转。审计署每年的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都会掀起一轮审计风暴,这些风暴又增加了社会公众对地方审计机关成果失落感,认为地方审计工作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更增加了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公告的期待,这种期待基于目前审计人员素质与审计执法环境,短时期内难以满足。(摘自审计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