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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审计整改难的再思考
编稿时间: 2011-11-10 12:00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黄冈市审计局  付后裕

 

一、审计整改的定位

      (一)审计整改是审计履职的必行环节。审计是保障国家经济健康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具有批判性和建设性的双重职能,这就意味着审计不仅要通过审计监督揭露和反映问题,而且要通过揭露和反映问题进而解决问题,并站在更高层面促进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有人提出,“审计只查不纠,是审计的失职”,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可以说,揭露和反映问题只是完成了审计工作的一半,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履行审计职责的必行环节。

      (二)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看,监督就是服务。审计监督某种意义上就是利用审计的专业优势帮助被审计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有人把审计比喻成“医生”,查病灶只是手段,治病救人才是目的。明智的被审计对象是欢迎审计、乐于接受审计的,而且也会积极主动接受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整改。通过审计整改,可以有效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财政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推动自身健康发展。

      (三)审计整改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审计实践告诉我们,造成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主观故意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法规不完善、政策不配套、行政管理缺失、政府决策不当等客观原因。对于这些由于客观原因造成被审计单位的“被动违规”行为,如果一味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既不符合实际,也难以完全、彻底整改到位。因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国家审计机关很难完全履行此项职责,必须依靠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才能有效促进审计整改工作。

       二、审计整改难的原因分析

      (一)审计执法手段不强,审计整改缺乏强制力。“审计是政府的看门狗”,审计机关代表政府监督财政资金的运作、国有资产的变动、财政法规的执行,其责任不可谓不重大。虽然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作出审计决定,提出审计建议,但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不采纳审计建议的,缺少直接的、有效的手段,督促整改主要依靠其他部门协助,这种间接性的执法手段缺乏强制力。如果单方面依靠审计这种协商性的督促整改,就很难确保被审计单位将审计发现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二)相关法规滞后,使一些特定问题难以整改。在现行的财政法规中,有些法规没有根据实际情况作及时修改,标准定得过低;有的在违规行为的处理上,方式过于单一,至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出现了不是不整改,而是无法整改的局面。如招待费开支标准是财政部于1998年制定的,按标准计算,有的部门一年招待费不过2000元,这显然偏低。超标准开支招待费在有的地方已成为普遍现象,对于这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原因。又如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有的挪用资金用于建房子、买车子,对于这种情况整改较容易,而有的是用于发放职工工资,解决吃饭的问题,像这种情况整改起来就比较困难。如果对挪用资金的问题,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从体制上去规范资金管理,一律按归位资金作出审计决定,要整改也就难见其效。

      (三)督办机制不健全,影响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通常情况下,每年人大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整改决议后,政府往往责成审计机关跟踪督办检查,对被审计单位和其它相关主管部门缺乏硬性要求和措施,审计机关成为了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于手段和力量有限,难以有效的承担全部整改工作任务。同时,除查处经济案件有部门协作机制外,对审计查出的其它问题,既缺乏政府统一主导下的督促整改制度,也未建立有关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给审计整改工作带来了难度。还有,从审计机关内部看,也少有从制度上建立规范的跟踪整改工作机制,往往根据领导批示来临时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四)少数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不够重视,难以推动审计整改工作。有些被审计单位财经法纪观念淡薄,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存在侥幸心理,从客观上、政策上找原因,不肯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致使有些问题难以得到迅速有效地整改。同时,少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自身对整改工作不重视,一审了之、一罚了之的现象还比较盛行,未将审计整改与审计查出问题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一些审计人员即使意识到了审计整改的意义,也因为审计整改到位的难度太大而望而却步。

      三、加强和改进审计整改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体系。对于审计整改事项,应细化责任目标,至上而下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时限,加强责任督办考核,确保整改责任落到实处。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要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哪一级的财政资金由哪一级负责清理,哪一级财政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审计发现问题就由哪一级政府负责整改,并相应追究哪一级政府部门的责任。特别是被审计单位“一把手”要担任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亲自抓,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要具体负责,抓好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协调。同时,要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考核机制,与单位目标考核挂钩,从单位利益、第一责任人的考核有效地结合,有力促进整改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改进审计整改方式方法。审计整改既要纠正违规行为,也要促进健全体制、完善制度。在整改工作中,对于那些因财政经济体制和财政法规等客观原因造成被审计单位的被动违规,且无法整改的问题,应当实施调查研究,把带有突出的、倾向性的问题归集起来,加以总结分析,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事实上,这种调研同样是一种整改,它是从完善制度和法规入手的深层次的整改,从长远看,这种建议性的整改要比纠正性的整改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调研工作也弥补了审计不能整改的缺项,有利于完善解决审计发现问题的长效机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彻底、完全整改。

      (三)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协作配合机制。党委、人大、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常过问审计整改,督促整改落实。审计机关应将督促整改作为审计业务流程的必行环节,制订相应的制度办法,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司法、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进一步相互协调配合,逐步建立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信息共享、联系畅通、查处及时的整改工作机制。比如,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共享审计成果。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相关部门对审计移交的案件线索也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四)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督促措施。审计整改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并不是每个被审计单位都会积极自觉整改,因此就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化督促。应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将审计结果通过会议、文件和大众媒体等不同载体向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布,对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通过审计结果公开,增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力度,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范围,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对重要审计整改事项,可经本级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就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和整改结果进行质询,加大高层次监督力度,促进整改的顺利进行。(摘自湖北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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