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彬
审计处理处罚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审计独立性受到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等客观原因外,审计机关自身主观上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如下几个问题在大多审计机关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有必要引起各级审计机关的重视并应努力加以解决。
一、审计宣传力度不大
审计制度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审计工作不仅仅是审计机关的事,它需要众多的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和领导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审计制度仅让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知道不行,要让所有的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乃至广大职工都知道,才能增强审计意识,提高审计执法自觉性、严肃性。从目前来看,相当部分被审计单位领导及其财会人员,审计观念普遍淡薄,且往往存在偏见认识,这些势必会给审计处理处罚带来障碍和阻力。因此加大审计宣传力度非常必要,审计机关要把审计宣传放在应有的位置,既要扎扎实实抓好审计,又要轰轰烈烈搞好宣传,宣传搞好了,审计威望提高了,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识增强了,审计处理处罚的阻力就会减小。
二、审计结果的通报和公布力度不够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署为此也颁布了《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布是发挥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它对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都是有积极的促进、震慑、警戒的作用,特别是对被审计单位增强审计意识,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主动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有着重要的说服教育作用,从《审计法》颁布以来情况来看,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通报和公布情况不是太理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范围、透明度都不大。各级审计机关要解放思想,大胆工作,积极推进审计政务公开,克服怕漏“丑”,怕领导不悦,怕引出麻烦的思想,及时、适度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把违纪单位和个人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各级领导的重视,推动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忽视追查违纪个人责任
在审计处理处罚中,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存在侧重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处罚,忽视追究违纪个人责任的错误做法。由于被审计单位违纪责任人(一般是行政主要领导或关键岗位人员)没有受到责任追究,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而仅对单位处理处罚,他们就会采取“求”“拖”“抗”等手段对付,使审计处理处罚难以到位。如果在对单位处理处罚的同时,对违纪责任人一并追究经济、行政、纪律责任,责任人怕丢乌纱帽,怕问题曝光,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就会积极配合审计处理处罚(经济责任审计就显出了这一特点)。所以,加大审计处理处罚力度,要把对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处罚作为突破口,对责任人处理处罚到位了,对单位的处理处罚就容易的多了。
四、审计处理处罚有“商量”
审计处理处罚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宽严适度,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书,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任意变动,即使确实需要变动的,也要有依据并按程序办理。审计处理处罚中往往存在被审计单位“讲价”的情况,一般来讲这是正常的,因为哪个单位都不愿意受到处罚。不正常的是审计机关在处理处罚中“还价”。从表面上看,似乎“还价”是为了便于审计处理,是给被审计单位“抬了手”,其实,恰恰相反,为今后审计处理处罚设下了障碍,它们会错误的认为,审计处理处罚随意性很大,很有讨价的余地,不讨价就是挨宰了,在审计处理中,它们会大幅“压价,反复讨价,使审计处理一次比一次难。因而,审计处理处罚一定要严肃,审计处理处罚前,按程序认真征询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违纪情况的实际,在此基础上作出恰当的处理处罚决定。决定一旦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没商量,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
五、未能充分发挥和运用强制措施和行政诉讼法律手段
审计处理处罚尽管难以到位,但是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使用审计强制措施和法律诉讼手段的情况又极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不是审计机关没权力,也不是没有必胜的信心,而是没有敢于碰硬打官司的勇气,怕伤感情,怕得罪人,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因而,无奈之时,只能在审计处理中“还价”甚至“降价”处理。执法手段无力,必然带来审计处理处罚的不能到位。要加大审计处理处罚力度,就要敢于运用审计手段,该警告则警告,该封存则封存,该强制执行就强制执行,不能心太慈,手太软。(来源成都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