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稳瑜(审计署沈阳办)
近日,笔者在审计中发现,由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核算基础不一致,导致大量当年已列报财政支出的资金滞留在国库,资金未能充分发挥效益,造成当年决算不真实,并且为财政部门进行隐形分配提供了便利。
总预算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而国库集中支付允许实行权责发生制,致使财政部门会计核算收支结余的标准不统一。2003年,财政部印发的《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仍然实行收付实现制,仅对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形成的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按规定实行个别事项的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按照上述规定,部分财政厅、局在年末均将已下达预算指标给各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和各处室代编资金全部列支出,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实际资金未拨付到预算单位,待下年度实际使用时冲抵“暂存款”科目。
上述做法,使大量的年终结余资金在暂存款科目核算,游离在人大监督之外,形成隐形的资金池。导致年度财政决算不能如实反映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计信息失真。大量资金滞留在国库,特别是上级专项资金在未使用的情况下,未做当年总预算会计结余,而是利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列报当年财政支出,实际上等同于虚列财政支出,掩盖了预算执行真实水平。财政已体现支出,但未支付,财政资金在国库中沉淀,未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由于各级预算单位结余资金规模越积越大,致使财政部推进部门预算总体改革的方针不能有效贯彻执行。大量的财政已列支出资金形成了隐形的资金池,为财政部门调节预算,进行隐形分配提供了便利。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总预算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而国库集中支付允许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不一致。二是近年来,财政部门要求不断压缩结转资金规模,而上级专项资金下达较晚和地方财政资金调度困难等原因,部分资金无法及时支付。三是部分地区要求财政总预算实现当年平衡,未支付资金。特别是地方财力性资金一旦形成“滚存结余”,下年无法使用。
随着部门预算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等多项财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财政体系,与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基本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为了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笔者建议应加快对总预算会计制度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国库集中支付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具体项目,确保相关制度协调统一,使各级财政核算信息能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来源审计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