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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国企领导违反竞业禁止原则打劫国有资产
编稿时间: 2012-09-03 12:00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熊春华

 

近年来,审计机关在国有企业审计中发现,个别国企领导人员违反竞业禁止原则,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民营企业,并兼任两种不同体制企业的主要决策者,利用双重身份掌握的权力,通过非法手段将国有资产转入民营企业,变国有资产为民营私财,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

    竞业禁止,是指在公司中担任特定职务、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我国法律对竞业禁止作了明文规定。《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反竞业禁止的表现形式

    目前,有些国有企业发生亏损甚至濒临破产,往往与企业领导同时经营与公司相同的营业项目有关。他们“身在曹营心在汉”,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利,损公肥私,打劫国有资产,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广大职工的权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比如,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某特大型国有集团的一个下属企业,其负责人与他人合伙出资248万元注册成立民营企业,以其家人名义持有17.5%的股份,并兼任民营企业董事长。新成立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经营同一行业,该负责人利用控制两个企业的便利条件,以各种方式侵占国有资产,致使国有企业难以正常经营。一是以租赁的名义占用国有企业厂房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民营企业不但未支付租赁费用,发生的各项人员支出和费用也与国有企业混杂不清,大揩国企之油;二是将民营企业成立时借用其他单位的60万元注册资金转嫁给国有企业,以国有设备抵偿借款;三是以民营企业代替国有企业偿还多计、虚列的债务和以偿付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名义侵占国有资产1004万元。

    三、违反竞业禁止的危害

    国企领导违反竞业禁止原则,势必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危害是非常严重和可怕的。不正当竞争导致的贫富差距,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剧政府负担,还会使党和政府失去民心,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是违反竞业禁止原则加大了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平。一方面,少数人利用控制国有企业资产运营和国有资产转让的权力,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导致国有资产的私有化,致使个人财富不断增长和膨胀。另一方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企业陷入亏损或破产的边缘,职工被迫下岗失业,收入水平下降。一边是财富在少数人手中的积累,一边是贫困在普通工人身上的加剧,造成社会贫富差距不合理拉大。

    二是违反竞业禁止原则加剧了政府负担。国有企业破产、改制都存在职工安置问题,对职工的买断补偿、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费用的支付,破产、改制企业一般情况下是无力支付或隐瞒资产不愿支付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这部分资金就由政府埋单,增加了政府负担。

    三是违反竞业禁止原则还可能会使党和政府失去民心,影响社会的稳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利益驱使,将国有资产揣进个人腰包,侵害了职工合法利益,势必在群众中形成极坏影响,导致部分国企职工对改革工作不理解,对党的政策产生怀疑。个别职工还会采取越级上访等过激行为,直接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造成“民心资产”的流失,极大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四、预防违反竞业禁止行为的对策

    预防国企领导违反竞业禁止原则,利用权力打劫国有资产,领导是关键,制度是保证,监管是核心,打击是手段。只有全社会行动起来,加强综合治理,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形成一个强大的防范监督网络体系,才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运行。

    一是加强道德建设,促进廉洁自律。国企领导要时时刻刻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学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风气。要把改革与保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与企业和社会的稳定结合在一起。在工作中创造能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检验的实实在在的政绩,做到廉洁从业,依法经营,勤勉敬业,诚实守信。切实考虑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二是健全制约机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构筑监督和制约国企领导的立体防线,强化企业职工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之后,必须提交职代会表决,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在个别领导者手中,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内部监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一旦发现企业领导有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可以尽早采取措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是强化监督指导,充分行政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和业务指导,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创新体制和机制研究,推进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违反竞业禁止原则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既要追究政府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失察的责任,还要追究企业内部用人失察的责任;既要追究用人失察直接当事人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财政部门加大财务监管工作力度,严格国有资金的使用和审批制度。工商部门要严格企业注册的审核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国企领导违反竞业禁止行为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严查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流向和使用情况监督,重点对面临改革和曾经辉煌的国有企业领导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列为重大审计事项,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要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企业内部也要定期对其下属企业或部门领导进行审计。对国有企业中出现的损公肥私、打劫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一旦发现,决不姑息,严重的可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作进一步的查处。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法律威慑作用。检察机关和反贪部门打击职务犯罪工作是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特殊预防,从而增强企业拒腐防变的能力,使企业在公开、民主、法制的轨道上自我约束,良性发展。对发现和查处的打劫国有资产的案件要坚决一查到底,以儆效尤,真正做到有案必查、有罪必究,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威慑功能,打消犯罪分子企图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

通过建立起国有企业领导人全方位的教育防线、制度防线、制约防线和震慑防线,使那些意志薄弱的人,由于教育而不想犯,严格管理不能犯,慑于监督、打击不敢犯。从而达到遏制侵占国有资产犯罪行为发生蔓延的趋势。(来源济南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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