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审计局 贾广成
一、虚支虚列会议费。按照规定,会议费科目主要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2011年5月国务院开会要求中央部门公开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支出情况,地方比照中央公开经费,此后,国家对三公经费管理越来越严。为此,部分单位在账务处理过程中,为使“三公”经费账面支出数和年终决算数在规定限额内,就在会议费上做文章,将不属于会议费列支范围的招待费、交通费等纳入会议费中,以此减少招待费开支数额。具体表现为,有的单位是直接将招待等支出列入会议费科目中核算;有的是将一些无法报销或不好报销的支出,以“会议纪念品”等名目混入会议费支出;有的虚开会议,或虚报会议天数和参会人数,以会议费的名义将财政资金转移,套取现金用于津贴或劳务发放,报销请客送礼等礼品、高档消费等支出。
二、超标开支会议费。部分单位在会议费开支中,不计算会议成本,擅自提高食宿标准,安排高档纪念品,导致支出金额居高不下;有的借开会议费,公款安排到名胜之地旅游,会期安排上,会议时间远少于旅游行程时间,主办方也将这部分费用在会议费在开支。
三、支出报账不合规或不规范。检查发现,部分单位在会议费报销中,缺少必要的证据资料,只有发票,未把会议审批单、通知、会议规格、参会人员名单等作为附件放在后面,真实性不足;有的单位甚至出现大额现金开支会议费的情况,没有通过直接支付形式将会议餐饮住宿等直达;有的单位会议费开支不完整,把属于会议开支的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务支出在办公费、印刷费等科目中列支。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地方没有明确的会议费管理办法,2006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只对中央国家机关的会议费进行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的各种规格会议没有统一的开支标准,开支是否超标、如何控制合理等标准不好把握;二是部分单位领导法制观念淡薄,财务人员未依《会计法》进行核算,利用会议费弹性空间较大,将一些需要处理的支出列入会议费;三是在会议费预算编制上不科学,有的地方没有编制,在需要开会时以报告形式向财政申报,财政对会议费开支情况不控或控于形式。(摘自山东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