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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透视政府投资项目违纪违规问题
编稿时间: 2011-10-13 12:00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从多年政府投资审计情况看,由于制度、机制和人为等方面的因素,政府投资项目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

    (一)建设单位在未获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按照项目建设的有关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但根据审计情况发现,有些工程建设项目手续不齐,没有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就匆忙开工,缺乏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手续。

    (二)建设单位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和标准。一是建设单位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改变建设内容时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而擅自进行;二是在建设项目资产投资累计完成额超过总概算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没有与设计单位共同提出需要追加投资的理由或理由未交予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而擅自进行超概算投资。

  二、工程管理方面

  (一)在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招标单位未按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来确定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二是承包方不按规定将勘察、设计工程分包给不具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三是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违反规定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四是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行监理制,没有深入工地现场进行监督,甚至违反基本职业准则,协助施工方或建设方造假,应付相关部门监管和检查验收;五是勘察、设计单位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不负责任,最终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浪费。

  (二)项目招投标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工程代理机构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是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却不招标,将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来规避招标或将应纳入招标范围的内容转作后续追加工程,导致工程实际造价远远超过中标价;三是有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四是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五是中标人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三)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投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是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二是合同中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不够明确和细化,对必须变更价款结算没有明确约定;三是建设方违反合同规定,没有按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施工。

  三、项目资金管理方面

   (一)资金筹集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建设单位筹集的配套资金不到位,对工程的后续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二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专账来进行专项资金的独立核算。

   (二)资金拨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建设单位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建设资金支付与项目无关的各种费用;二是建设单位非法转移项目资金私设小金库;三是建设单位未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来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尾款;四是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导致管理费用导致严重超支。

   (三)税费缴纳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建设单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各项行政规费;二是建设单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偷税、漏税,直接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其他问题。一是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二是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所持有的通过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工程结算方面

   (一)高估工程价款,造成投资损失。一是施工单位以虚列工程等方式多记工程量;二是施工单位虚报材料价格和费用标准来高套定额;三是建设项目变更调增不调减,该扣除的不扣除来套取国家项目建设资金。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联手套取国家建设资金。一是谎报、虚报工程量和项目来增大工程结算额;二是有的工程以旧充新来减少工程项目实际成本,套取项目资金;三是两单位共同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来套取国家项目建设资金。(市局综合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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