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公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事实上,自国家实施公务员制度以来,相关部门一直在强调禁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有类似规定,但都没有得到很好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低。县直部门一个工作20年的中层干部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左右,按照政策规定,在工作完成好的情况下还可加发4个月工资,全年总收入为28800多元。假设夫妇双方均为公务员,赡养老人、抚养小孩,以一个公务员负担1个老人、0.5个孩子计算,每人年均可支配收入11520元,每天仅31.5元,连基本生活就捉襟见肘,就更不用说买房子等其他支出。仅凭工资收入难于维系一个家庭的正常开支。津补贴成为基层公务员养家糊口的重要收入来源。从职工内心深处来看,渴望多发点补贴津贴来减轻生活压力。
二是现行工资制度没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现行的工资制度对每个人的差异体现在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上,每个人工资的多少与行政级别及工作时间长短相关联,与工作任务及工作量的大小不挂钩,形成了“多劳不多得”现状,出于调动工作积极性的初衷,就通过补贴津贴来平衡心理上的不满。
三是现在执行的规范性津补贴政策不尽合理。现行津补贴政策对人不对事,全部是一个标准,没有考虑到具体的工作环境及工作强度,实际工作中难于平衡。比如说旅游部门,在其他人都在休息的情况下加班加点,不从经济上进行一定补偿,很难说得过去。按现行的规定,加班费又要报县人社部门审批,人社部门面对全县的众多单位,根本就没有精力对其加班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审批也就难免流于形式,造成“审批不如不批”的客观事实。但针对现实情况,部门领导就会冒违纪违规的风险,发放值班加班补助。
四是“私欲”会让“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久治不愈。有的部门为了顺利获得领导的批准,往往将分管领导、直接领导都列为补助对象,补助名目当然就五花八门,领导在审核时会因为人的那点“私欲”,加上数额不算很大,追究起来也负不了多大责任,就很容易得到领导的“同意”二字。形成了部分领导会在多个部门领取多项补助的情况,违背了补助的初衷。同时,相关部门在进行检查监督时,会因为种种实际情况而不能及时处理处罚。
“名目多、单位金额小”是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特点。审计情况表明,乱发滥补的名目花样百出,归纳起来,节假日补贴、值班加班补助、工会活动补贴、慰问补贴这四种比较常见,补贴金额根据单位的不同情况,每次从200元到1000元不等,标准不一。单位金额小,各种名目累加起来,几乎占到工资总额的30%。
对此,审计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工资制度改革。要保证工资上涨幅度不低于物价上涨幅度,同时,考虑按一定比例形成浮动工资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并将这部分工资的分配权下放到各部门、各单位,实行在什么岗位拿什么工资,解决“多干少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工资制度现状,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阳光操作,从制度上控制乱发滥补的动因。
二是统一标准,杜绝单位“有权”部门肥的现象。各单位应按照岗位设置不同的补贴标准,做到补贴标准不因人的变动而变动。补贴花名册人员要与工资花名册人员一致,让各项补贴都在阳光下运行,公开透明,杜绝政出多门,杜绝各部门各单位相互攀比,以致想方设法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乱发滥补的现象频繁发生。
三是加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人事、监察部门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时按照处分情况调整相关人员的个人待遇,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同时,也要追究监督部门不严格执法的行为,杜绝各部门私自处理、不按规定移送、移交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