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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变脸为“灰色”收入行为当止
编稿时间: 2013-11-06 11:19 来源: 未知来源 
 

 

近年来,我们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部分非税收入变脸成“灰色” 收入,值得关注。

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提取、罚没、追缴、募集(以下统称征收)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

容易变脸的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集中在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包括租金收入、食堂经营收入等。变脸成“灰色”收入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七种:一是单位以部分租金收入直接抵消费,抵消费的收入和支出不入单位财务账;二是将全部租金收入不列入单位收入账,账外设账,用于其他开支;三是将租金收入混入单位食堂收入中,账面不体现非税收入;四是将职工福利放在食堂支出中开支,减少食堂经营所得,隐瞒非税收入;五是低价或免费提供职工食堂就餐券或就餐卡,减少食堂经营所得,隐瞒非税收入;六是以来客在食堂接待就餐的名义虚列招待费支出,以招待费发票套取现金用作他用;七是食堂实行承包经营,不计盈亏,虚列食堂伙食费支出,套取现金用于其他开支。

将非税收入变脸成“灰色”收入,主观上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认为收入为本单位所有,不上解财政使用起来更方便;客观上非税收入上解后,财政还要实行统筹,有些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的比例还比较大,单位觉得“吃了亏”。

因此,杜绝非税收入变脸,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管措施:一是要加大非税收入的宣传力度,要让单位牢固树立“非税收入一经确定,必须全额上缴” 的意识;二是要加大非税收入查征力度,隐瞒非税收入一经发现,必须全额追缴入库,追缴的非税收入对单位不仅没有返还,还要视违规情况对单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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