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年的项目结算审计中发现,除普遍存在的高估冒算,定额套用有误,签证手续不全等问题外,还有一个代表性的问题就是在合同中存在的不尽合理之处。现举例一土石方项目结算工程予以说明。
一、合同单价涵盖的内容表述不清。该土石方合同中表述为:“土石方开挖13元/m,外运每公里2元。”施工单位上报结算即为13元/m*开挖量+2元/公里*外运公里数。但在造价公司给出的结算报告中外运公里数均扣除了1公里。后经询问才知道土石方开挖单价是参照之前某土石方项目确定的,而在那个项目中开挖单价包含了1公里外运。在项目之初与施工单位确定开挖单价的过程中也是基于之前项目单价进行的谈判。但由于在合同中此处未表述清楚,这就给了施工单位可趁之机,也对结算工作造成了麻烦。
二、工程变更及签证计价方式未予明确。在合同签订之初,考虑到土石方项目的单一性,合同仅约定了土石方开挖及外运价格。但由于施工期间连续暴雨,造成桥梁及道路损毁,在维修过程中使用了挖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由于对此部分计价方式未予明确,施工单位要求按08定额、当期信息价计价,而造价公司结算报告则认为这些机械均有成熟的市场价,按定额计算与实际发生费用相差较大,应按独立费执行市场价格。由此可以看出,在合同签订时不能因为项目工序简单就予以忽视,否则合同越简单,结算时就越麻烦。
三、据实结算项目的计量办法未做说明。合同中虽然说明了按开挖土方量据实结算,但对于工程量测量办法却未在合同或补充文件中予以说明。结果,在结算中施工单位按照5*5方格自行测量(GPS测量)的土方量作为实际完成量,而造价公司出具的结算报告则是按照10*10方格自行测量(GPS测量)的土方量作为结算工程量,双方的测量过程均无对方及建设单位见证。此部分差异最大,也是争议最激烈的地方,但由于开挖后已做护坡并种上植被,现时地貌已与开挖完成时有了较大变化,无法在四方见证(建设、施工、监理、造价)下重新测量,故导致结算迟迟难以定案。
以上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合同问题的一个简单示例。这说明对合同签订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应考虑周详,否则看似不经意的地方,可能会对结算工作造成巨大障碍。